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及无锡市有关政策规定,我校学生统一纳入无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按锡政发[2010]156号,市内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均应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均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现将2021年学生居民医保参(续)保办法告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方案参加无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二、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无锡市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执行,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按照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和无锡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锡医保服务〔2020〕25号文件,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85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50元,个人(大学学生)缴纳每人每年200元。
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校财务处按学制代收(本科生四年一交,共800元;2018级专转本学生两年一交,共400元),交无锡市社保中心,已缴费用任何情况下不退不补。
符合民政、残联部门确认的医疗救助资助对象,可免缴个人费用,具体名单以无锡市社保中心名单为准。由本校学生工作处认定的特困生,可减免个人缴费,相关费用由学校财务专项补贴列支。
三、参保方式
每学年开学以后,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一)申报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按要求填写表格,提供相关信息资料。每年10月25日前,各学院要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登记造册等工作,由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统一到无锡市社保中心医保部办理参保手续。
(二)保费缴纳
每学年 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缴费期。参保学生当年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待遇期内享受本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首次办理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障待遇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
(三)续保管理
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才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按学制收费的大学生,每学年参保期到期后自动继续参加下一学年的无锡市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学籍异动
每学年10月25日后入学、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主动到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登记,由校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到无锡市社保中心医保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将医保费用收齐后直接交至无锡市社保中心,学制内因转学、退学等原因不能继续参保的,不退还剩余已缴费用。
四、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社保卡)办理
在校新参保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社保卡;非在校新参保的学生,自行办理社保卡。新参保学生首次办理社保卡不收卡费,已办江苏省社保卡的学生可持卡到就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激活社保卡,无需重办。
五、就医流程
学生本人携带本人居民医保病历本(无病历本的在就医的医疗机构现场购买)和社保卡到选定的社区医疗机构就医,我校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为“锡山区安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点: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人民中路75号,电话0510-88711389-8007。如需转诊(院)治疗的,须经定点的社区医疗机构同意,凭社区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院)单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六、结算方式
(一)参保居民在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或转诊至市区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除外),均使用本人社保卡结算,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或转诊指定医疗机构结算,其余费用由个人支付。
(二)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本人现金垫付后,持居民医疗保险病历、社保卡、出院小结(住院治疗)、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个人约定服务中心按规定报销。
1.领取社保卡前就医的;2.急症和在外地(境内)就医的;3.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4.住院分娩的;5.未办理转诊手续就医的。(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是指在门诊进行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精神病、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
(三)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期限为次年6月30日前,超过此期限的不予报销。
七、医保基金支付标准
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负担;
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1-12月)累计最高限额以下,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超过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学生医保基金支付标准对照表
|
社区医疗机构 |
市内二级医院 |
市内三级医院 |
首诊 |
转诊 |
未转诊 |
转诊 |
未转诊 |
住院基金支付比例 |
90% |
75% |
37.5% |
65% |
32.5% |
个人负担住院起付标准/次 |
200元 |
300元 |
600元 |
300元 |
600元 |
门诊(1000元以下)基金支付比例 |
50% |
40% |
20% |
40% |
20% |
住院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和社区医院住院起付费统一为200元/次。在市内、外医院住院,办理转诊手续的,学生统一为300元/次;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上述标准的二倍(600元)执行。
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元以内,按上表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超过1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住院(含门特)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0万元,连续缴费满5年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包括分娩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费用)每次最高不超过3000元,孕期检查费用累计不超过600元,随分娩费用一块结算。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内容:中断缴费期间;整形、美容手续;出国、出境期间;因犯罪、打架、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费用;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
(二)参保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等材料统一到个人约定的社区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三)学校已经统一办毕缴费手续的续保学生,如需更改原约定的社区医疗机构,可在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携带病历本和社保卡,到需要重新约定的社区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也可通过关注“无锡医保”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业务办理--“个人点医院查询与变更”,即可在定点变更时间内自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四)咨询电话:12333;市税务局:12366;市医保局(政策):81827041;市医保中心:81880202(医保待遇享受)、85552657(参保咨询);市人社信息中心:82411112、82411113(社保卡办理);民政局(救助)81821965;市残联(重度残疾):8279541;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88013391。